申请人称,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为雕刻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工资为6500元/月。入职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缴交社保,但被申请人均无故拒绝,其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至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还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入职,担任人事主管一岗。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5000元,转正7000元。2014年9月2日,被申请人违法辞退了申请人。
原告诉称: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餐厅务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续签。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资为3000元。故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3000元。
申请人2015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职务,双方仅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原工作,直至201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继续聘用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1989年2月,某县某乡一中聘用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担任校警职务。某县某乡一中2000年更名为某县某镇二中,2008年6月与某县某镇一中合并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某镇
今年5月,广州律协公布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指引》包括总则、接受案件委托、仲裁前的工作、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调解、执行、结案后的工作等章节。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但由于劳务派遣的飞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导致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法律风险包括哪些?国晖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其法定情形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可能是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而相关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或是公司强迫其劳动等情况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国晖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什么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违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