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原告因与被告洽谈惠州市惠阳区xx镇污水处理工程承建事宜,应被告要求于2011年4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160万元质保金,被告作为承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保证金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签订关于租用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沙深路xx工业大楼第三层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获知所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9月9日到期,后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也以此为由撤销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同时盐田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以
原告诉称,原告下属的YY派出所,于2010年1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深圳市XX派出所的整栋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5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社区XX工业区一楼整层、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社区XX工业区宿舍区租给原告用于超市经营和员工住宿。租赁期限自2015年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安全服务项目,服务期限两年,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21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15个日历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40%,即人民币84万元,剩余款项在每一阶段完成评审后三天内支
原告诉称:2017年年初,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李某雯。被告李某雯向原告称其在被告美容公司工作,并向原告推荐其公司的纤体美容服务。其后,原告在被告李某雯的劝说下,于2017年3月14日至
被告欠原告加工服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给付。于是,原告委托国晖广州律师起诉要回货款及利息。国晖广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国晖广州律师的观点,追回货款。
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20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代购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钢板等货物,并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向供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积极向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