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起仲裁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早教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时双方还约定了申请人上课的课时费以及介绍新会员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花店店员工作。申请人的直属领导是花店店长李某。申请人每个月工资由被申请人财务人员张某的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在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入职于被告1处工作,担任健身教练,约定工资构成方式为销售提成加课时提成(保底工资1895元),工作时间为13:00-21:00,每周休息一天。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1追讨拖欠工资事宜,遭被告1辞退。原告自入职至今,被告1未与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申请人称,2017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担任仓管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6月30日,采取标准工时制,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从事车板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受伤,深圳市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份承接了深圳xx医院综合楼的整体工程。2017年4月10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月工资约定为7400元/月。2017年12月4日早上10时许,原告在工地检查基坑等工作时不慎跌倒受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活动运营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工资总额为9600元/月,2019年5月
原告称,原告果某于2019年1月27日至4月30日在被告处工作,职务是厨师和清洁工,上班时间是早上7:00至晚上24点。原告入职后,从早上七点开始打扫酒店大堂卫生,开始到买菜、做饭、打扫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