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詹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原告诉称: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餐厅务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续签。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资为3000元。故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3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8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8172.4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844.83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2017年、2018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74.74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400元。
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2倍工资?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10月10日前(含当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3000元;
3、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倍工资及相关加班工资,只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清单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98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