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2016年8月16日,申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电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46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都加班,一个月上班30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加班费并且向被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以公司刚刚开业等理由让原告先等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项目代表一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离职后被告尚欠原告xx项目的提成3600元未发。2015年4月27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3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修模师傅,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12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开始在原告处任职行政文员,后任职原告营销部经理。因被告在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1月6日、2016年11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二处,2016年9月份被申请人二将申请人调至被申请人一处工作,工作岗位是运营部店长职务,约定每月工资均是由苏某的个人账户转账至申请人的中
今年5月,广州律协公布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指引》包括总则、接受案件委托、仲裁前的工作、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调解、执行、结案后的工作等章节。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越来越多的用工单位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但由于劳务派遣的飞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导致劳务派遣制度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法律风险包括哪些?国晖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其法定情形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可能是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而相关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或是公司强迫其劳动等情况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国晖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什么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违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