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续签,王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以维权
【案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62年3月8日出生,居住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X区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XX园XX栋。
申请人2015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职务,双方仅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原工作,直至201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继续聘用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此外,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用,因此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269.98元;
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64539.96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后,申请人单方面于2018年8月15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向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64539.96元。上述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已严重损害了其正当经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接到申请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8]662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调解款人民币35000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双方之间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内容方面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4.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解除,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此消灭,当事人双方不得就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王某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便没有续签,2018年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就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王某遂向仲裁委提请仲裁,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该争议最终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05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