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的帮助下要回自己的代为支付的设备款!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xx大厦。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被告:侯某某,男,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代被告第三人青島xx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系第三人:青島現代弱炉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笠汀《有机度弃物熟解汽化系統幵友試制合同》,代被告向青島xx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订购热解汽化炉及锅炉、辅机等一套设备,为此,原告共计付款70万元。
另外,原告委托深圳市xx低碳技术有限公司加工设备,且已支付完毕设备款,但其并未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归还设备款415000元。
被告侯某某对上述欠款出具还款计划,承诺由其个人对上述欠款进行偿还,然除归还280000元之后,侯某某没有偿还剩余835000元欠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付设备款人民币83.5万元以及利息暂计1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8月31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止,实际计至代付款偿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支付的设备款?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深圳市xx环保有限公司和被告侯某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设备代付款人民币835000元;
二、被告侯某某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00元,应在2019年5月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435000元;
三、被告侯某某应在2019年5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环保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代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至代付款付清之日止);
四、如果被告侯某某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代付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万元,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以及利息、诉讼费用,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还款计划、委托加工合同、银行记账凭证以及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最后,双方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12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