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保险待遇纠纷怎么办,经过国晖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庄某某,男,住所地:福建省。
被告:揭阳市xx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xx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份承接了深圳xx医院综合楼的整体工程。2017年4月10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月工资约定为7400元/月。2017年12月4日早上10时许,原告在工地检查基坑等工作时不慎跌倒受伤。后原告先后被送往深圳健安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等进行治疗,被诊断为C7椎体骨折,C6双侧椎体粉碎性骨折等。
原告的伤情经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此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后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9月18日。被告为原告购买有商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其中商业保险理赔50000元、工伤保险核发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240元。前述保险理赔及核发金额,尚不足以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为此,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547422.89元。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工伤待遇总计是多少?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起诉被告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从中调解,最后经过国晖律师的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本案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LHMS002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