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私下调解和起诉赔偿的差异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委托律师处理是大忌!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会因为对车祸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处理赔偿问题时自觉将自己处于理亏的一方,被对方一指责,就不敢要求合理赔偿。因此掉入肇事者设下的和解陷阱的受害人,也不在少数。他们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上毫无经验,又没有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最后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补偿。
盲目和解与索赔,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的大忌。与肇事者私了,合理赔偿得不到,盲目起诉索赔,证据不足反倒该有的赔偿给弄没了,这是何必?
国晖律所前几年发生过这档子事,当时黄某驾驶摩托车与受害人龙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某被立即赶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遗憾龙某为颅脑外伤,数日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过不久,交警大队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黄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龙某承担主要责任。
龙某的儿子龙小某在向黄某索赔时,因认为自己父亲是主责方,存在较大过错,于是不敢过多要求赔偿,在肇事方黄某的忽悠下,龙某的儿子还与黄某签署了赔偿协议:强制保险意以内的赔偿,由黄某通过诉讼方式追偿;强制保险以外的赔偿,由黄某一次性向龙啸某赔偿22000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赔偿协议中还表示,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不在此协议范围之内,由双方另行解决,黄某在此事故中的损失自行承担。
原本龙小某打算私了处置,才与黄某签署该协议,在签署完毕后,龙肖某内心始终不安,总觉得自己受到损失,但又不知道具体是什么。龙小某几经犹豫后,才决定来国晖律所咨询国晖交通律师,通过与国晖交通律师的交谈,方知根据死亡赔偿标准,龙小某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还有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余元,但是在黄某的签署协议,死亡赔偿金与其他费用加起来才2万,与国晖交通律师所说的赔偿金额简直天差地别,龙小某这才惊醒,自己可能是被下套了。
龙小某气急,欲起诉黄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考虑再三,他还是决定自己起诉索赔,不委托律师处理。之后龙小某将黄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黄某赔偿医疗费4.4万元,丧葬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共计25万余元。
小编曾说过,无论是那种诉讼都讲究证据,尽管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索赔一个医疗费用,都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凭证以及病历报告等等一些证据,如果没有相关凭证或者证据不够充分,都很有可能会败诉,或者与主张的赔偿金失之交臂。
龙小某正是如此,没有律师的协助他并不知道何为充分的证据,在向法院主张黄某赔偿医疗费时,龙肖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够,于是法院并不给予支持。而且因为龙小某与黄某在诉讼前就已经达成过赔偿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判决原本应按照赔偿比例要承担2.8万元赔偿的黄某,不用再向龙小某赔偿,因为黄某已经根据协议赔偿了2.2万元。而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龙小某11万元。综上所述,龙小某总共获赔13.2万余元,跟起诉索赔时要求的数额25.5万余元相比,损失了近一半的赔偿款。
国晖交通律师听闻后,觉得十分遗憾。龙小某所请求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所得之所以差距那么大,是因为其没能够提供医疗费证据,致使主张的医疗费4.4万余元没有得到支持,而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因为其父亲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不被法院支持,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龙小某与黄某签署的和解协议,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龙小某可获得的赔偿额。
以上无论是哪一点,对龙小某来说都非常不利。其签署的和解协议就像一个别人挖好的坑,龙小某跳进去了,尽管之后出来了,也还是落得一身泥。
除此以外,在该起案件中龙小某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虽负主要责任,却不被法院支持精神损失抚慰金的索赔,关于这一点,小编有必要告诉大家,一般理论来说,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与事故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其其人社损害程度有直接关系。除非受害人是自己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否则都可以获得一定赔偿。该起案件中龙小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按理来说龙小某理应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即便是考虑责任因素,也应适当给予龙小某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并没有支持龙小某的主张,可见法院判决存在一定错误,抑或者龙小某在主张过程发生失误,造成这般结果。现今无论如何,在这场诉讼索赔中龙小某都是吃亏了。这不禁令人猜想,如果当时找了国晖交通律师处理会是怎样的结局?车祸诉讼案件本应当由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解决诸多项目计算技巧(如损害分担比例、提供索赔标准)问题,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比起吃大亏,真的不如给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