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0级伤残案件通过诉讼可得更多赔偿?现在就告诉您!
【案由】
车辆违规行驶导致行人受伤,行人为未成年幼童,伤残鉴定等级为10级。
【引言】
一起4岁女孩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诉讼中调解,原告方拿到了9万余元的赔偿。
【案情简介】
本案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13号。
受害人(原告):张某,2010年9月23日生,农业户口。
法定代理人:张父。
致害司机(被告一):陈某。
致害车辆所有人(被告二):蒋某。
保险公司(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8月23日15时00分,陈某驾驶粤BRXXXX号车在民治街道列金成公寓小区路口路未确保安全,该车头左前侧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4年9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由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当日,张某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8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写明:1、石膏外固定制动4周,每周复查1次;2、不适随诊;3、患肢避免负重,暂休3月;4、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4年12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鉴定费1800元。
因协商无果,张父委托国晖律师协助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赔偿金89306.2元(城镇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46666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医疗费288.8元、鉴定费费1800元。
【案件结果】
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在律师协助下与被告方在法院支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70号调解书: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万元整,支付至账号:XXXXXXXXX。
二、被告陈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整(¥),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终结。
四、诉讼费16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支付至张父的账户:XXXXXXXXXXXXX。
【国晖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诉讼索赔的一个好处就是受害人作为原告可以更多的主张法定赔偿项目以及用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在法院支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事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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