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交通事故)
摘 要 :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私下协商的途径解决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争端,本文讨论和解时各方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民事领域的争议法律鼓励当事人之间采取自行协商的办法去解决,这样能很好的节约社会资源,也是社会和谐的表现。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友好协商,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实际履行。
和解是基于各方自愿作出的,因此,通过自行协商订立的和解协议相当于一个民事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解协议可以不被履行,现实生活中就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各方几经周折达成协议,可最终一方不予履行,常见于赔偿义务人一方。约定好的赔偿数额最终对方不给赔偿,这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是一种损害。但是鉴于和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要么以合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么以交通事故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对于和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和解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进行和解
和解的根本在于平等协商,尤其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其有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权利,他方不能阻挠。
二、各方不能和解的,也可申请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或是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解只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的途径之一,当事人之间还可以采取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是诉讼解决的途径。
三、和解协议只具有合同的性质,一方不予履行时,对方不能私自强行要求履行
此时一方可通过第三方如人民法院解决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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