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全责,受害人甘某起诉索赔案
本案是我所代理的成功交通事故索赔案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最终,甘某索赔58628.1元获赔55118.1元。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6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91号
判决时间:2011年12月27日
甘某提起的诉讼:甘某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刘律师、张律师代理处理相关事宜。随后,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8628.10元。
甘某提起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7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农园路东海花园二期西门时,由于疏忽安全驾驶,与蔡某驾驶的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和单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住院106天。医嘱:休1个月,1年后去内固定物,加强营养,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1人陪护。
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
双方诉讼参与人的信息:
原告:甘某(事故的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张律师。
被告一:张某(肇事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机动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市xx保险公司(肇事机动车保险人)。
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具体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因被告一系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损害后果由被告二承担;
二、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具体为:
(一) 医疗费153,已扣除被告所垫付费用,依据医疗费票据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二) 后续治疗费8000元,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三) 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依据医嘱及原告购买拐杖的票据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四) 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证明,但由于原告已经成年,法院根据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持原告误工损失共计5984元;
(五) 护理费6800元,依据医嘱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六) 交通费,法院酌定为300元,其余不予支持;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八) 营养费,依据医嘱法院酌定为1000元,过高部分法院不支持;
(九) 残疾赔偿金17580.5元,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户口性质确认,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支持;
(十) 鉴定费1700元,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票据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5118.1元。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由于被告三已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因此被告三还应在交强险医疗费之外赔偿原告其他损失46964.5元。其余部分由被告二负责赔偿。
甘某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额:
根据庭审结果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确认原告甘某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55118.1元;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甘某4694.5元;被告深圳市xx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8153.6元;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的承担情况:
本案受理费568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二负担235元,被告三负担40元。
是否上诉:
判决生效后,原告因获得合理赔偿,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