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争取最高?“农转城”让赔偿不再相同
【案由】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通过诉讼索赔62万余,被告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判。
【引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作为性质最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其赔偿数额通常很高,尤其是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目前有的地区已达百万元以上。鉴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存在农转城问题,当受害人符合农转城时,一定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件简介】
本案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20号。
死亡受害人:杨某,1955年7月25日生。
死者丈夫:何某。
车祸致害人:李某。
致害车辆所有人及被保险人:深圳市XX混泥土有限公司。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
2015年1月04日11时18分,李某驾驶粤BLXXXX号“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深圳往龙背岭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塘厦镇四黎南路大坪市场交通灯路段的交叉路口,遇杨某驾驶的自行车从科苑城网森林公园方向行驶。
在此过程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身右侧与自行车的车身左侧及杨某发生碰撞由此造成杨某受伤,后杨某送往东莞市塘厦医院抢救治疗,于2015年1月1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进行了确认,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某等家属主张李某、混泥土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76002.56元、丧葬费64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23460元、误工费15783.74元、护理费49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89306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94414.6元。除去已垫付的76002.56元,按事故责任扣减后,仍应获得赔偿689446.2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各项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赔偿的数额均不合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为233386元。
【案件结果】
一、一审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90号判决书,确认家属因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6289446.2元,该数额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
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家属负担46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884元。
二、二审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762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死者的情况是否符合深圳交通事故农转城赔偿的条件,通过真实的案例记载,家属提供了杨某为法定代理人的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杨某死亡前1年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为此可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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