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双方责任各50%怎么理赔,如何赔偿?
【案由】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即便是同等责任当事人,在事故中遭受损害时,也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合理赔偿。
【引言】
本案原告彭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在事故中遭受了很大的损害。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经过我所史律师的努力,最终为其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案情简介】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9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30号
原告:彭某(自行车驾驶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史律师。
被告一:李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牵引的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2011年1月5日,被告一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深惠公路行驶时,途经横岗银海工业区路段时,肇事车辆左前角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医院治疗281天。医嘱:回当地继续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陪护3人。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级。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史律师出任彭某的代理人。随后,我方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案的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535064.438元。
【案件结果】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质证,法院的查明,依照原告应负的事故责任,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最终确认原告的损失具体为:
一、交通费3000元,法院酌定;
二、残疾赔偿金161904.3元;
三、护理费47350元;
四、鉴定费5500元;
五、营养费14050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
七、后续治疗费87875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九、后续护理费163577.5元;
十、医疗费174638.83元。
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三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医疗限额已用尽,因此还应承担112000。
被告二为肇事车辆所牵引的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由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承担122000元。上述赔偿项目中超过交强险限额的528895.63元由被告二承担60%即317337.38元,由于其已垫付100000元的医疗费中包括了原告所应承担的40%即40000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被告三在商业险中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包括了原告所应承担的40%即8000元,因被告三会在被告二以后的商业险理赔中扣除其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所以该款项应在被告二的赔偿款中扣除。因此,被告二还应赔偿原告269337.38元。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彭某应得的赔偿款为503337.38元;
二、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彭某112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彭某391337.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该案件为同责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告为超过75岁高龄的老人,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过史律师与对方的激烈辩论,尽管对方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试图更多地减少赔偿数额,但大部分抗辩不成功,最终保障了彭某的权益,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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