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广州离婚律师助妻子挽回婚姻
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11月05日登记结婚,如今已有40年,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承办该案,承办该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并且实际到原告的住处调查取证,经过多次沟通,国晖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最佳诉讼策略,以感情未破裂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1,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温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11月05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10月16日育有一子黄某2,已成年且独立生活。
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已达15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且已自行分割,也没有共同债务。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答辩称: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至今已经39年,双方均已63岁,已是花甲之年,已无离婚的必要。
二、如果被答辩人鬼迷心窍、执迷不悟,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答辩人也无可奈何,但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被答辩人。
由于被答辩人长期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长期辱骂答辩人,偶尔还殴打答辩人。另外被答辩人曾说其与一女子于2008年有了非婚生子,长期与该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小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涉嫌重婚罪。被答辩人之所以花甲之年提出离婚,可能也是为了洗脱重婚罪的嫌疑。被答辩人让答辩人在亲戚、朋友面前颜面尽失,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痛苦和屈辱,身心受尽摧残,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答辩人也会保留依法追究被答辩人重婚罪的责任。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39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