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双方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
原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本案转交至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避免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都达成了协议。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谭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高某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1年3月生育一子,名高某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端怀疑、指责原告,原告与被告争吵不断,矛盾重重。导致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2004年原告与小孩一同搬离被告居住地,同被告开始分居。10多年间双方各自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源大厦X栋和深圳市布吉镇甘坑村秀峰工业城厂房X栋第X层。其中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源大厦X栋房产归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没有发表达标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协商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高某怀(2001年3月25日)由被告高某伟抚养,日常抚养费由被告高某伟自行承担,但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或人身意外等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
三、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源大厦X栋房产,50%产权归属被告高某伟,原、被告共同确认将另50%无偿赠与高某怀,双方待高某怀满18周岁之时办理过户更名手续;
四、登记在被告高某伟名下的深圳市布吉甘坑村秀峰工业城厂房X栋第X层房产归属被告高某伟,被告高某伟应于2017年4月21日前折价补偿原告谭某300万元(该款迳付至原告谭某建设银行账户内);
五、若被告高某伟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双方确定撤销第三项中共同赠与高某怀的约定,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源大厦X栋房产100%产权归属原告谭某,原告无需折价补偿;
六、双方名下的其他房产、存款、股票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均不得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06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