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不同且诉讼主体各异,不属于同类之诉,不可合并审理!
【案 由】侵权纠纷。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某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 由】财产权属。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男,1978年7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xx栋xx房。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2月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xx号。
原告(反诉被告)称:原、被告为高中同学,双方于2004年11月9日在湖北省洪湖市民政局婚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8日,被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 深福法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深中法民终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确认原、被告夫妻关系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解除。但是,在该离婚诉讼中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原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而并未分割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被告在婚内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3月4日,为了结婚原告出资了部分购房款66000元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宝安区xx花园第xx栋xx单元xx座xx层xx号房产并登记在了女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截止离婚之日该房产已经升值了近50万元,但该房产在离婚诉讼时并未进行处置。另外,从离婚诉讼时福田法院调取的被告名下的工商银行存款明细可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转移了近1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此被告还可能存在其他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财产均属应当分割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出资购买的位于宝安区xx花园第xx栋xx单元xx座xx层xx号房的购房款66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房产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的房产增值部分约150000元(具体数额以房产估值为准);
3、对被告在婚内转移、隐匿的财产按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分割(转移、隐匿财产数额暂定为10万元,具体以法院查明的数额为准)。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称:被反诉人在与反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收入,私自向其父亲许祥寿转移财产47341元。此部分财产属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处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福田法院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反诉人发现被反诉隐瞒反诉人4张银行卡,账号为3100667260181700xxxxx、44390067148600060xxxxx,4439006714860006xxxxx, 深圳发展银行卡62229800229xxxxx,其与交通银行卡601428563147xxxxx之间存在多笔大额转账。可见此4张银行卡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望法院予以查明。
此外,被反诉人隐瞒反诉人,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并产生收益,侵害反诉人财产权利,因此反诉人请求被反诉人返还此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上述财产均属应当分割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
1.被反诉人返还婚内向其父许祥寿转移隐匿的财产共计47341元。
2.请求被反诉人返还婚内转移隐匿的财产暂定为30000元,具体数额以法院调取数额为准。
3.请求返还被反诉人隐瞒反诉人,私自购买的人寿保险产生收益金额为18153元。
上述三项金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反诉人应当返还反诉人共计47747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隐匿财产?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万元(开户名:许某,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帐号: 601428563147xxxxx)。
二、 原告(反诉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原告)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四、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双方尤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五、原、被告双方诉讼费用(反诉费用)各白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均怀疑对方存在隐匿夫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也就是反诉原告张某某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万元,双方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双方尤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46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