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申请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案由】
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两年,两年后诉讼离婚,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中协调。
【引言】
如何判断夫妻二人感情确实破裂?
【案情简介】
本案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988号档案。
原告李某,女,1980年10月7日生。
被告陈某,男,1982年8月9日生。
原、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6日生育女儿陈某某。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特别被告沉溺于网吧的网络游戏,不承担家庭和孩子的任何经济责任,也不给予原告和孩子体贴和关爱,日常生活更是吵架不断,原、被告因此感情破裂。
2015年9月,原告独自带女儿生活而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问,为了结束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原告于2016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于2017年2月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双方仍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也不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2年零8个月时间,完全符合婚姻家庭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提出申请,请法院依法判决:
1、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2、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
3、判决被告承担分居期间原告为女儿支付的抚养费87693元的一半43800元;
4、请求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原则依法分割婚后购置的位于山东省胶南市xx大道路xx号xx栋x单元xx房(xx小区),净值245277.84元左右(要求酌定按原告90%、被告10%分割)。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5、判令被告的上述房产补偿费折抵小孩抚养费;
6、被告承担共同债务3万元及利息1200元的一半15600元;
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共同房产涉诉诉讼费和律师费(6085元的一半) 3042.5元;
8、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被告声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属实,且没有了和好希望,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房子可以归原告,但原告要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给予被告补偿。离婚后,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并且不需要原告给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陈某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李某给付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时止。在原告李某抚养小孩期间,被告陈某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
三、位于山东省胶南市滨海大道路xx号的xx小区xx栋x单元xx号房屋(证号为:南房地权市字第20112xxxx号)归原告李某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原告李某给予被告陈某补偿款20万元。
此款在扣除按上述第二项标准计算至女儿陈某某成年时止,被告陈某应付原告李某的全部抚养费后,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款项由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陈某。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婚姻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生女陈某某的抚养权归谁?
本案系分居两年起诉离婚纠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分居2年以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亦同意离婚。
婚生女年龄尚幼,并且在将来的成长中需要母亲的陪伴与教育,同时也考虑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可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双方同意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原告,为公平兼顾双方利益,对于该房屋的价值,应当以双方报价取中间值确定,确定为75万元。该房屋价值扣除尚欠银行的35万元按揭贷款,剩余40万元应当平均分割。在房屋归原告后,原告应当给予被告20万元补偿。
离婚后,考虑到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且原告提出了以房屋补偿款抵扣抚养费的要求,故该补偿款应当先行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小孩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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