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借款一样属于民间借贷,可以通过诉讼索回
原、被告之前是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3450元。二人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但是被告偿还4070元后,双方就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
由于二人之前是情侣关系,所以在此期间的财物往来很容易被认定为赠与,但是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被法院采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将分期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胡某,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soulAPP上认识,并于2019年9月份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双方的感情稳定及和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借给被告63450元。2020年5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后找被告了解情况,但被告却向原告提出分手,并把原告微信拉黑。原告同意与被告分手,并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
恋爱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偿还4070元,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59380元。虽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表明,其会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每个月至少还500元,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38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9380元及利息146.42元(利息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人民币59526.42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剩余借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共同确认胡某应向詹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880元、利息人民币146.42元、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二、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胡某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分十二期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支付至詹某指定支付宝账户:
第一期到第十一期应自2020年7月开始到2021年5月每月28日之前每期向詹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
第十二期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詹某支付人民币33026.42元;
三、如胡某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向詹某支付上述确认款项,则詹某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剩余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胡某按期足额履行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詹某不得再以此案由追究胡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LHMS006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