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要钱,被告在国晖律师帮助下揭穿谎言!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xx街xx号。
被告李某,女,1975年3月2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xx大厦xx栋xx号。
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420000.00元,原告次日立即向被告银行账号内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清偿借款本金42万元;
2、被告按照年6%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人辩称:
1、原告诉称的内容与真实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2、原告转入被告账号的款项实为原告请求被告代为转交的投资款;
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予以否认。被告李某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出示的新闻节目录像、上访书、调解登记表等证据,并得到原告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原告转账给被告的42万元并非借款,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建立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23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