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双方在国晖律师介入下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洪某,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
被告一:毛某,男,住址:湖南省东安县横塘镇。
被告二:李某,女,住址:湖南省东安县横塘镇。
被告三:欧阳某,男,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有业务往来,三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方的货款,2018年2月5日,三被告与原告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对欠款的具体数额予以确认:原告方借款12万元给被告一、被告二;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被告三提供担保,承诺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于2018年5月30日还款50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5日还款500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27日还款5000元人民币,共计还款1500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5日,还款期限届至,被告方仍未还款。
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方一直推诿,2019年11 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方发函催收,对方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欠款。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10.5万元欠款本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借款105000.00元;
2、判令被告自2019年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实际欠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0000元由被告承担;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偿还了部分欠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发达成庭外和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三为被告一、被告二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欠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委托后,与被告联系,在了解到被告的经济情况后,提出了恰当的清偿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678-123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