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账给情人,构成不当得利,妻子可起诉索回
【案 由】财产侵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欧某,女,1977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马某,女,1989年1月1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
第三人林某,男,1972年2月11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诉称:2001年9月,原告欧某与第三人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幸福,并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10月,第三人林某离开福建到深圳经商,原告欧某则在福建老家事业单位上班,夫妻两地分居。2014年初,第三人林某认识了被告马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第三人林某向被告马某账户转款79次,共计人民币10195000元。原告与第三人林某在合法夫妻关系期间,被告马某基于不正当的同居关系,无偿取得其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属不当得利,被告马某应依法将取得的上述财产返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马某返还原告欧某不当得利共计人民币10195000元;
2、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马某承担。原告提交了结婚证、银行卡转账记录明细表等为证。
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应当返还原告欧某款项人民币770万元,其中被告马某已于2016年7月26日向原告欧某及第三人林某指定的付款账户付款人民币110万元,余款人民币660万元应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二日内日返还原告欧某;
二、如被告马某按第一项约定返还款项,原告欧某及第三人林某确认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欧某及第三人林某不应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
三、如被告马某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足额返还原告欧某款项,被告马某应当向原告欧某偿付违约金人民币610万元;
四、被告马某在履行第一项约定的还款义务后,被告马某有权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原告欧某申请诉讼保全查封的被告马某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对此原告欧某不持异议;
五、原告欧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基于不正当的同居关系,无偿取得其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银行卡转账记录明细表为证。被告未答辩,也未提出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95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