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1年9月,原告欧某与第三人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幸福,并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10月,第三人林某离开福建到深圳经商,原告欧某则在福建老家事业单位上班,夫妻两地分居。2014年初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恋爱关系,因性格不合,原告提出分手,被告不同意并对原告纠缠不休。2013年8月12日,被告找了三名不明身份男子,到原告公司所在地福田区上步路XX公寓X座X室,三人声称代表被告向原告索要30万元分手费,当天下午,原告在三人胁迫之下,通过中国建设银行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5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借到款项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吴某某当日即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余某某自2018年7月偿还
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协议有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重新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协助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被告李某以离婚为由将原告单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作出(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准予被告李某与原告单某离婚。 并在该判决书中认定,1993年10月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市值51430.07元(人民币,下同)股票是用家庭收入购买的,属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能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清求分割。故该案未对该股票作出分割处理。
随着婚外情概率的升高,遭受婚变的受害者往往对第三者及配偶充满了怨恨。经常会问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
一旦走到离婚的地步,曾经相爱的双方终究要面对如何处理财产的问题。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但是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的钱是不是夫妻共有呢?能不能分割?
当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出庭的话,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因为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但是当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当庭的话,经两次传唤之后,是可以强制其到庭的。
在婚姻关系当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的,这个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割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范围的。下面就让国晖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很关键的地方。因为财产的分割就关系到夫妻双方可以获得利益的多少。那么如果是在离婚的时候,按揭房归一方所有了,要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