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
【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资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东XX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受雇于被告广东XX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环卫清洁工人。2018 年9月27日晚,原告按照公司的安排,在螺涌北路X号附近清洁墙上的广告纸时,因梯子滑到,导致资原告摔到地上受伤。
原告受伤后由公司主管送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诊断为: 1.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左距骨骨折;3.腰部挫伤。原告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2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护理费1164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约840元,误工费28729.97元。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于2019年5月21作出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支付鉴定费4046元,产生残疾赔偿金为841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被告未提供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因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5187.9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XX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5026.51元;
二、驳回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虽然为被告提供劳务,但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走工伤索赔流程。国晖律师在原告的委托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相应的赔偿,经过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132-116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