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意外跌落受重伤,国晖为被告辩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女,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昆陂村民委员会新寨村X号。
被告:广州市XX家庭服务部,经营者:童某,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钟屏岔道旁钟一村市场商铺X号铺。
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介绍家庭服务工作,每次收取10%的佣金。在2018年8月23日,被告介绍原告一单家政服务,原告在被告的二楼换家政工作服时,因被告阁楼质量安全太差,阁楼倒塌,导致原告从阁楼上摔下来。原告从高处坠落后意识不清,被店员送往广东祈福医院有限公司抢救。经医院治愈后在2018年10月2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91737.19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6300元。因被告的阁楼质量安全原因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负有完全过错,理应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01037.19元(赔偿范围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审理后,作出(2019)粤0113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阁楼换工作服,意外跌落造成重伤,花费医疗费等共计201037.19元,后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收到起诉后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国晖律师在收到委托后积极准备证据材料,撰写答辩状,在答辩状中表明:
1.被告对原告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害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自身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责任,其向被告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3.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进行现场救助,原告及时得到了治疗。
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交的证据,听取了被告的答辩,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90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