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白、沈夫妻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自愿离婚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女,1990年7月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沈某,男,1986年12月7日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20日在漳州市诏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大宗财物,各自财物由各自管理。双方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多,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自2014年3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和商谈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在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和被告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白某给予被告沈某经济补偿25000元,如原告白某要求迁移户口,被告沈某应给予协助;
三、原告白某和被告沈某一致确认,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矛盾重重。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后,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2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