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邢某,女,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王某1,女,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3,男,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诉称,2010年8、9月份左右,被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2因承包潮白河工程需要,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找第三方筹资的方式借给二被告40万元整,并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二被告,同时双方约定月息1%,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随后几年里二被告通过现金及房屋折抵等方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2017 年1月26日二被告以没钱过年为由,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同时被告王某1于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和利息欠条各一张,明确表示共欠原告17.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王某3是保证人,截止到2020年4月20日,二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5.5万元整,尚欠原告12万元整。
被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3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自2020年4月20日至借款付清日止);
2、被告王某3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王某1、王某2一次性给付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就此次民间借贷的本金及利息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因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三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晖律师受到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期间,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到派出所调取了报警记录,并于2020年9月17日参加了庭审。庭后经法官及律师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了八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案顺利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粤晖津字MS039-2421-253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