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原告索要5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36万余元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深圳市。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深圳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十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开始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每次借款的利率均为月息3%,按月付息,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清本金。至2019年6月2日,原告分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共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共计500000元。在借款期间,被告基本能如期支付利息,但对于2019年5月份的利息,被告一直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于2019年6月4日支付了利息10000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足额支付5月份的利息,且未能如期支付2019年6月份的利息。原告反复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000元(该利息按月息2%自2019年6月1日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继续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诉讼标的额共计为515000元。
被告答辩称:
一、根据原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确认曾收到原告出借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但已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778元,截止2019年10月,被告仍须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9222元。
二、原被告双方没有就借款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0元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仅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9222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其中诉求偿还借款本金350778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部分诉求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没有就借款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该项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已经偿还了多少借款?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68921.07元及利息(以本金368921.0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是多年好友,双方之间的借贷多是以支付宝或者是银行转账进行,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有部分借款尚未清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51万余元。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应诉,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应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的部分答辩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借款36万余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87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