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不还,原告向法院起诉最终调解结案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六靖镇镇南村新屋组X号。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路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5万元借款。2017 年4月8日,被告就借款事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于被告向原告借款五万元事实进行书面确认,并承诺借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借款至今未予归还。
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伍万圆整)。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如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偿还了部分欠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 2018)粵0307民初1492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陈某共欠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陈某分期向原告刘某偿还上述款项,该款分8期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陈某须自2019 年4月起至2019年11月止,每月1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6250元,若被告陈某有任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刘某均可就剩余未还款项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陈某足额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就此了结,原告刘某不得再就本案争议事项向被告陈某主张任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借给被告5万元,但是被告却一直不还钱,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清偿欠款。国晖律师受到委托后,积极联络对方当事人,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7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