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离职索要各类费用14万元,国晖护单位利益支付6000元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果某,男,汉族,住址: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
被告: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称,原告果某于2019年1月27日至4月30日在被告处工作,职务是厨师和清洁工,上班时间是早上7:00至晚上24点。原告入职后,从早上七点开始打扫酒店大堂卫生,开始到买菜、做饭、打扫办公室、楼梯、楼道、厕所等。一天16-17个小时工作,包括收银、服务员,工作期间没有休息过一天,原告从无怨言,尽职工作,4月30日晚公司告知原告明天不要上班了。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27日至2月28日未足额发放工资154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日至31日工资20214元(含加班费14214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19524元(含加班工资13524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27日至2月28日延时加班工资10350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27日至2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520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春节法定假加班工资2484元。
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918元。
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306元。
综上1-8项,合计140846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在被告处入职,两者随后建立劳动关系后不久又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满,因此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整理全部证据,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认为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才注册成立,在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与原告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能主张在此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46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