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工伤离职后索赔8.4万元,最终单位支付4.8万元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某,女,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申请人:XX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从事车板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8白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从被申请人处离职。
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为九级伤残,申请人的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5817元,但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12日每月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130元,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工资差额共37730元。申请人已经离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8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46536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12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37730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5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申请人8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共计84266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转账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8000元;
3、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就职工作,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离职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4万元。最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4.8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43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