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1986年11月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xx镇xx村。
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厦,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电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46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都加班,一个月上班30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加班费并且向被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以公司刚刚开业等理由让原告先等等。直到2015年10月19日,被告口头辞退原告,同时招了新的员工代替了原告的职位。被告不仅拒绝支付原告2015年9月1日至10月19日的工资,同时被告从原告入职以来,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保。2015年12月8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与原告具有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1日至20155年10月19日期间的基本工资人民币6766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691.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8293 元及25%经济补偿金4573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32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448元;6.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7.被告立即为原告补交2015年6月至10月的社保。原告提交了考勤表、工资流水、工作时间穿着工服在被告处工作的照片、工衣、被告员工档案、被告员工的证人证言等为证。
被告答辩称:原告并非我司员工,被告已于2015年10月13日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被告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1月16日正式接手被告,被告目前的所有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处从未有原告这名员工。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的平时工资人民币5553.33元;
二、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7546.67元;
三、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2015年7月2日至10月19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486.66元;
四、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7056元;
五、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律师费人民币4213.43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虽于2015年10月13日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但被告作为独立法人,股权转让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被告对外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支付加班费、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被告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故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法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加班费、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部分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0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