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芷侵犯著作权案例
案情介绍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芷从利泉公司技术员阮某建处取得了非法拷贝的利泉公司开发的《通迪污水净化智能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通迪软件”),并让原利泉公司程序员谢某秘将软件源代码稍作修改并更名为《悦流污水净化智能调度、信息发布、热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泓瀚软件”)。嗣后,刘某芷即以泓瀚公司的名义,将“泓瀚软件”销售给某市污水净化公司和某县污水净化公司,获利50万元。
此外,刘某芷还以泓瀚公司的名义,与某市的两个镇污水净化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定金30万元,准备再将“泓瀚软件”销售给上述两公司,后因案发而未成。
法律问题
刘某芷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谓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擅自复制、修改利泉公司软件作品,并将这一软件作品作为自己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达#%万元以上,主观故意明显具有营利的目的,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本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芷未经利泉公司同意,擅自复制,钳售利泉公司的计算软件,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符合本要件。
综上,刘某芷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结论
刘某芷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备注: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泉公司人民币! 万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