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等四人走私运送香烟涉嫌走私罪被提起公诉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下旬某日,王某甲组织同村人员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在临江市中朝边境某村的鸭绿江边,将90箱朝鲜产香烟走私入境至王某乙家中。90箱香烟经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吉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长白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涉案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78,105.00元。经长白海关核定,涉案香烟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54,365.85元
【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四人在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鸭绿江岸,非法走私进境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朝鲜产香烟共计90箱(900千支),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4,365.85元,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四人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法规】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有:
①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②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③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进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卷烟明确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晖刑事律师点评】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四人在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他们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海关规定,运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