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2018-05-2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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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交通道路的发展和人们对车辆拥有量的提高,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并且诉讼费用减半。那么,法院的调解和诉讼和解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参与的主体不同。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需要法院审判人员参与其中。在诉讼和解中,只要求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即可,无须法院审判人员的参与。
其次,性质不同。法院的调解是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对于案件争议的解决表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当事人的和解实质上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
最后,效力不同。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视作诉讼归于终结,之后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提起诉讼,对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视作未提起过诉讼,之后可以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可见,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也是具有一定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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