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的货款不还?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出马便立即还清!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江苏省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笪某。
原告诉称:被告就大朗恒大慧谷项目向原告采购水泥、沙等建筑材料。原告于2017年3月18日起就该项目开始向被告送货,截至2017年9月3日,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价值63722.5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已确认收到了全部货物,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虽经原告数次催要,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有人民币63722.5元的货款未支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63722.5元及逾期利息4944元(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 ;以上共计人民币68666.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还欠货款63722.5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货款,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被告在收到相应的开庭通知后,在开庭之前付清欠下原告的剩余货款及本金。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有权申请撤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LHMS005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