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租金,法院判令其支付相应款项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创新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XX科技园X栋X楼。
被告:深圳市XX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产业园X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户管理服务合同书(商户)》,约定原告为XX创新科技园区X栋X楼及X号房,建筑面积共计4051.4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约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12月起以各种理由拖欠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至今,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
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实际搬离日止的水费、电费和管理费(暂计至2014年5月31日水费4055.4元、电费38827.93元、管理费97233.84 )。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拖欠上述水费、电费和管理费的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5月31日水费滞纳金为4890.08元,电费滞纳金为4632.82元,管理费滞纳金为3484.21元)。上述第1项和第2项暂共计人民币153124.2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2、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被告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3、原告的委托人破坏了正常的租赁关系,应由原告的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原告方是否存在过失?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月份的管理费32187.79元、水费4055.40元、电费38827.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但下调了物业费,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院上诉,深圳市中院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15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