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由于被告的过失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其返还保证金
【案 由】拍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东XX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在2014年3月6日在《深圳商报》上获悉被告发出的《拍卖公告》,有意竞买深圳市观澜湖XX大宅XX区X栋房产,并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在3月21日将人民币200万元的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后在3月25日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原告以人民币2520万元投得该房产。
中标后,原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咨询房产过户事宜,深圳市规土委明确告知原告因其为非深圳市户籍居民,限购1套住房,因原告已拥有一套住房,不符合拍卖房产的产权过户资格,并出示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文件。
被告作为专业的机构在发布《拍卖公告》时没有尽到善良提示义务,没有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大众参与竞拍的资格限制。在原告汇入保证金时,被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主体资格问题和参拍条件,甚至在拍卖会开拍前的现场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始至终没有审核竞买人的参拍资格,现导致拍卖的房产不能顺利过户。
原告与被告拍卖目的未能实现,该拍卖房产未能继续履行,责任在于被告。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返还20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未能及时退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为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返还保证金200万元?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XX拍卖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人民币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原告在看到被告发出的《拍卖公告》后,有意竞买拍卖的房产,并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在3月21日将人民币200万元的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随后原告发现其没有购买资格,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全部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全部保证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应当将差价、拍卖佣金和费用予以扣除后,剩余款项退回。因此,二审改判拍卖行公司向原告返还115.6万人民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39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