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房费、餐费等不支付,达成协议分期支付!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广东XX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诉称,原告租赁佛山高明XX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旗下XX酒店的客房部、西餐部、康体中心、客房部会议中心、商场、宴会厅用于经营旅业服务。被告在原告经营XX酒店期间,多次与原告开展业务往来。自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止,被告通过书面预订单、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原告预订房间、会议室及用餐等,累计消费金额为174598元,已支付117637元,尚欠5696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6961元及利息372.18元(以569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72.1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房费、餐费等费用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东XX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佛山市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费餐费等56961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广东XX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6961元,于2020年2月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给原告佛山市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直至付清;如被告广东XX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完全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原告佛山市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
三、本案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XX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佛山市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前有业务往来,被告通过书面预订单、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原告预订房间、会议室及用餐等,累计消费金额为174598元,已支付117637元,尚欠56961元。原告屡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剩余费用,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 FHMZ24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