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后房东不退押金,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 由】房屋租赁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颜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社区XX工业区一楼整层、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社区XX工业区宿舍区租给原告用于超市经营和员工住宿。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押金212000元、水电押金50000元。2018年9月26日,因原告经营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续租至2018年11月9日。租约到期后,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商铺交接确认书》,原告将租赁房屋交还被告。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租赁押金、水电押金合计人民币201248元,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押金、电费押金共计人民币20124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押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颜某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13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该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
二、如被告未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以起诉金额201,248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此了结,不得再以本案的房屋租赁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9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675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在房屋租赁期间自觉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双方在第一次租期届满之后续签了租赁协议。但是在续签的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关的押金,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相关款项。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退还押金及相关款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30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