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 由】合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蔚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XX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2017年5月,被告获知深圳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智慧校园信息化建设工程的校园一卡通项目(后续实际挂招标项目名称为:新校区一卡通系统,下称"项目")拟启动,有意愿参与。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签署《项目合作备忘录》,约定如果被告在项目中中标,在中标合同签署并且被告收到合同款项50%后的3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直接现金支付劳务费给原告,金额为项目中标金额的15%。
在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协助被告负责项目前期运作、协助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成功协助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在项目中中标,中标金额为229.86万元。合同签署后,2017年9月30日,被告接收到该工程首付款项1379160元,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60%。在满足《项目合作备忘录》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条件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却以项目利润低等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付款。
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付清合同款34.5万元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7年10月4日起算,暂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合同款无法律依据,该《项目合作备忘录》是无效合同。
二、即使《项目合作备忘录》合法有效,原告也未依约完成约定服务内容,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能作为本案判定的证据。
【争议焦点】
《项目合作备忘录》是否合法有效?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原告以被告不支付合同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利息和诉讼费。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方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33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