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不还,原告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XX工业区。
被告:香某,男,汉族,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5727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告指定的公司账户转账了297527元。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被告在指定时间2016年4月14 日内返还全部借款的,则原告可以给予被告打折优惠至275200元;如被告不能指定时间返还全部借款,则被告应按297527元返还全部借款,被告同意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签订后,被告先后于2016年4月20日转账4万元、2016年4月26日转账3万元、2016年5月18日转账4万元、2016年8月11日转账3万元(廖某代付)、2016年9月1日转账1万元给原告指定的账户。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剩余借款,但被告确始终推诿拖延,被告仍拖欠原告本金147527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7527元及按照年利率万分之六利率的标准支付预付还款利息至被告全部付清本息之日止 (暂计自2016年9月2日至2019年1月2日利息为20661元),以上共人民币168188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应偿还多少借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25200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64元,由原告负担937元,被告负担2727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被告在庭审时未到庭出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双方基于自愿签订了《欠条》。《欠条》签订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但是剩余125200元始终没有偿还,故原告迫于无奈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全部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65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