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承诺书》就要自觉履行,狡辩是没有用的
【案 由】合作协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谢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2018年5月,被告邀请原告共同合伙投资经营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南XX项目,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3万元以及承担相关支出,因被告无法兑现此前承诺,2019年1月17日被告书面承诺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伙投资关系并分期退还原告80万,如不能按承诺退款则向原告多赔付人民币40万元。被告在作出承诺后没有依约履行,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8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款项人民币4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截止起诉日已发生的费用暂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80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总额以400000元为限);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1250元;
三、驳回原告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作协议纠纷。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后期无法实行,被告书面承诺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伙投资关系并分期退还原告80万,如不能按承诺退款则向原告多赔付人民币40万元。但是在庭审中被告主张其是在原告的委托下签订的《承诺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光盘视频。
最终,法院确认《承诺书》有效,判令被告原告支付800000元及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25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