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员工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调解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彭某,女,汉族,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XX路X号。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前端设计一职,双方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工资为12300元/月。申请人于合同签订当日开始参加工作,一直按约遵守公司管理规定、认真勤勉的完成工作任务,但被申请人一直存在延发、欠发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况,截至2018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2018年8月、9月的工资,申请人被迫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申请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及欠发工资,但截至本次仲裁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次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2018年08月01日至2018年09月25日),小计金额: 21913.84元。
2、支付奖金,小计金额: 3540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 36779.34元。
4、年休假工资(从2017年12月01日至2018年09月26日),小计金额: 13572.48元。
5、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 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拖欠的工资金额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作出深劳人仲案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8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合计人民币48000元,如被申请人逾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为53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项目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律师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案件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99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