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用
(一)伤残鉴定费,交给鉴定单位,伤残鉴定项目包括: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时限评定。伤残鉴定按项目收费,每个项目大约1000元,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只要鉴定一个项目,即伤残鉴定费一般是由受害者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费,不超过要求赔偿金额的2.5%计算,交给法院,一般也是由受害者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费,一般分阶段收取(一审、二审、执行),由当事人与律师所协商确定,分“先付费”与“后付费”,区别在于:在先付费的情况下,无论胜诉与否,已收律师费不退,而在后付费的情况下,律师费根据实际获赔额按约定比例提成,如果没有实际获赔,当事人是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所以先付费要比后付费的费用相对要少一些。
二、诉讼费计算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如果原告输了官司,则原告自己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是自费的,谁请了律师则谁承担律师费用。
二、律师费的计算标准
涉及财产的案件收费标准
1、1万元以下50元 ;
2、10万元以下,标的额 ×2.5%-200元;
3、20万元以下,标的额 ×2%+300元;
4、50万元以下,标的额 ×1.5%+1300元;
5、100万元以下,标的额 ×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额 ×0.9%+4800元;
7、500万元以下,标的额 ×0.8%+6800元;
8、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 ×0.7%+11800元;
9、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 ×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 ×0.5%+41800元。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