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涉嫌危险驾驶罪,国晖辩护后被判缓刑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甘棠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检察院诉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许某饮酒后驾驶粵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海城大厦路段时,发现前方约15米远处有民警设卡查车,遂提前靠边停车,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许某拒绝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5mg/100m1。
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关于量刑,辩护人依法提出如下事实与法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确属罪有应得,但其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许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经过办案人员多次审讯,许某均能积极坦白,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许某判处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危险驾驶罪,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二个月以下拘役,最终在国晖律师的辩护下,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被告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则所判刑罚将不再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