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广州交通肇事律师力挽狂澜争取大量赔偿
61岁的老人陆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伤残鉴定9级,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索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陆某的可获赔偿金为人民币21万余元。
【案件简述】
本案来源:(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28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635号
原 告:陆某 (交通事故受害人)
被告一:罗某 (交通事故致害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致害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2013年11月12日8时10分,罗某驾驶一小轿车行驶至福田区梅林某路段,因开车门与骑着单车的陆某碰撞,造成陆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即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8天。住院医嘱写明:加强营养,建议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继续陪护;骨折愈合后1年需再次手术取内固定;如伤口出现红肿、感染等症状,及时来院就诊。
2014年2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陆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陆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后陆某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 误工费7111.47元;
2. 护理费19460元;
3. 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
4. 营养费2000元;
5. 交通费1000元;
6. 残疾赔偿金169681.4元(城镇标准);
7.伤残鉴定费2800元;
8.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9. 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共计233452.87元,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60元护理费,被告还需承担227892.87元。
在起诉中,陆某提供了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意见、病例本、银行流水、居住证明、劳动服务合同、单位工作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材料。
【一审结果】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陆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140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款12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92085.31元;
四、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进行了上诉,诉称陆某为农村户口,不应按城镇标准获赔。
此外,介于陆某的年龄,其不应该存在误工费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受害人陆某因交通事故伤害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故委托律师进行了诉讼索赔。
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本案事实清楚,因受害人陆某无责,致害人罗某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法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各方的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的标准与大小上。一方面是陆某实为农村户口,其是否可按深圳城镇标准获赔;一方面就是作为高龄受害人,陆某还是否存在误工费。
一、深圳"农转城"的标准
依据相应司法解释并我国的司法实践,农村户口受害人按照城镇标准获赔需要两个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收入条件:时间上需要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收入上需要在连续居住期间有稳定的收入。
本案陆某最终按照城镇标准获赔因其提供了居住证明、银行卡明细、工作单位证明、证人证言等切实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1年已经在深圳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深圳。
国晖交通律师提醒您,关于深圳地方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2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二、老年人是否存在误工费
案件中被告主张陆某年事已高不应存在误工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只与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有关,和年龄无关,不能因为年龄而剥夺因实际误工导致损失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国晖交通律师表示: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则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
本案虽经二审,但法院最终确认了原告法定的可获赔偿权利,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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