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人庭外调解,为什么要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引 言】
对于因车祸造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不失为便捷的途径。
一、【案件简介】
受害人:傅某,男,1986年8月11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蔡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2014年1月4日,蔡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深圳宝安区沙井新沙路附近路段与傅某发生碰撞,造成傅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傅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傅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7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4年5月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傅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傅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0354.16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傅某选择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开展索赔工作。
二、【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傅某人身损害如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项目损失合计人民币112064.76元;
(二)、受害人傅某承诺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蔡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保险索赔或诉讼请求,双方责任全部终了。
三、【国晖点评】
本案中,傅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为保护自身利益,事发后其果断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索赔。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傅某与肇事方庭外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最终获赔了112064.76元。与原诉索赔额130354.16元相比,傅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有2点:一是受害人傅某在进行索赔事宜前,懂得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索赔方案;二是在律师的协助下与致害方进行调解,一方面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大大缩短了索赔时间,保证了治疗进程。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