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协助调解获取合适赔偿款
【案由】
在双方都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时,当事人委托国晖交通律师进行和解,并拿到了满意的赔偿金。
【引言】
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和解、诉讼途径来解决赔偿纠纷。并不是每一起交通案件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案就是本所代理的成功和解案件。
【案情介绍】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09号
和解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5月16日
2011年09月22日23时50分,王某驾驶粤xx号车辆在xx路口交汇处时与由刘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刘某人身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经过各方的多次接触和协调,王某、刘某以及xx保险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就这一次交通事故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根据王某、刘某、xx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损失证明,三方一致确定刘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为:
(一)医疗费:2134.47元,已扣除王某垫付的681.53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50元/天=950元;
(三)护理费:19天×50元/天=950元;
(四)营养费:商定为500元;
(五)误工费:93天×44元/天=4092元;
(六)交通费:300元;
(七)鉴定费:700元;
(八)残疾赔偿金:7890.25元/年×20年×10%=15780.50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商定为4000元。
由于这一次事故王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所以xx保险公司根据上述赔偿项目计算这一次事故刘某的人身损害金额为:
[(4.47+950+500)—10000]元×30%+10000元+950元+4092元+700元+300元+15780.5元+4000元=36897.84元。
二、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王某和刘某共同支付,王某支付8816元,刘某支付4000元,xx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扣除681.53元。
三、刘某摩托维修费为4353元,但xx保险公司核实为4153元,根据交强险赔偿原则,xx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王某维修费为:(4135—2000)元×30%=645.9元;
刘某赔偿王某维修费为:4135元—645.9元=3507.1元。
四、经过各方协商,刘某需要想王某赔偿的维修费3507.1元在刘某的赔偿款中扣除。
xx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王某的金额为:8611.54元+645.9元+3507.1元=12764.54元;
xx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刘某的金额为:36897.84元—8611.54元—3507.1元=24779.2元。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和解在交通事故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解决方式,在确认受害方的受伤情况适合交通事故调解的情况下,由律师协助进行和解,可以在法院的主持或是相关律所作见证的情况下签订相关的和解协议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应。法院主持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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