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赔偿调解协议后,遗漏的赔偿还能主张!
摘要: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方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巨大的医药费或其他原因想要尽快拿到赔偿款而与侵权一方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指的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义务,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受害人可能因为无法承担巨大的医疗费而想尽快的协议成功,很多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可能此刻还未显现,所以,赔偿项目可能会有遗漏。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后发现有遗漏的赔偿项目,是否还可以就这些赔偿项目进行主张呢?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合同性质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对解决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自愿选择的方式,完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协议书只要各方当事人签字就生效,无需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即使日后赔偿义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为民事诉讼。所以事故协议是由各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符合民事合同性质的文件。
二、可以再主张赔偿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或者是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如果:
(一)受害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协议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二)受害人因为误解而与侵权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误解时 因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侵权方当事人造成的。
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对自己的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识和预见的,使得其在与侵权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的(即无法预见),即使其在签订协议是有“今后永不追究”内容,受害人仍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如:如果当事人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害人受伤并不能预见其可能会因为交通事故而残疾所发生残疾补偿金,或者是不能预见自己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如果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就这些项目进行协商、赔偿,那么在受害人上述伤害显现时,尽管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所签协议履行完毕,但是受害人仍然就赔偿协议中所遗漏的赔偿项目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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